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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產(chǎn)提問二
“易武宋聘本記茶莊”商標異議勝訴!
來源: 發(fā)表日期:2025-01-15 瀏覽量:607
北京市捷誠信通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受客戶委托,異議人施某某對被異議人中某某茶業(yè)(云南)有限公司經(jīng)國知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標公告》第72458601號“易武宋聘本記茶莊”商標提出異議。
針對此案,我公司提出異議申請理由及相關事實,經(jīng)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審理,我方勝訴。
北京捷誠信通觀點—摘選說明
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戶及銷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類似商品,且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文字構成、呼叫相近,整體不易區(qū)分。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72458601號“易武宋聘本記茶莊”商標不予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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